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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安全生产法方针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安全生产法方针

导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安全生产法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安全生产方针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安全生产法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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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五个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安全文化是指: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有关安全问题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以人为本”这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

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这一原则简称“三管三必须”。

新安法中“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五落实:领导机构人员落实、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五到位:做到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的生产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的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认真落实这一方针,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根本要求。

因此,把这一安全生产的方针转变为所有员工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对于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厂生产的产品越来越多,生产工艺越来越复杂,工艺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潜伏的危险性也就越来越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更要对生产中工艺操作、设备运行、人员操作等过程中的危险进行超前预测,科学预防,从而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第一的含义:

安全第一要说明的是安全与生产、效益及其他活动的关系,强调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突出抓好安全,始终不忘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经济活动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有关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哪三个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安全的优先地位。HSE管理把健康、安全、环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管理,不同于传统的安全管理概念。其管理范围和内函得到很大的扩充,是一个全新的科学管理理念。建筑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之一。

推行HSE管理将极大地提高建筑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尤其是安全水平。

安全监护人处于建筑工地最前沿,他是施工工地一线预防事故的“哨兵”。发挥好安全监护人的作用,对加强HSE管理,全面实现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安全监护人是施工一线的安全人员。

负责一个施工点或一个施工区域的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其监护范围相对固定,其工作属于现场旁站性质。他对现场的施工活动有最直接的接触,因而对工地的HSE状况有最及时的了解,对施工安全有最全面的掌握。要求其对安全隐患有最快捷的反映,对事故苗头有最迅速的处置。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1、检查监护区施工现场,掌握人的HSE行为和物的HSE状况,并分析其动态变化的趋势。

2、及时发现现场的HSE问题和出现的安全隐患。

3、坚决制止、纠正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针对安全隐患提出处置意见。

4、尽快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和HSE负责人报告难以制止的违规现象和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

5、有权制止危及施工安全的野蛮作业。二、进行安全监护的要求安全监护人的任务,就是加强现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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