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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让发票怎么开具,折让

原标题:折让发票怎么开具,折让

导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折让,以及折让发票怎么开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折让,以及折让发票怎么开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

一、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

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该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

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该公司同意。

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该公司,该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该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该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售折让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有什么区别?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有什么区别?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一、从税务角度区别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1)税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2)销售折让是指: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3)从上面可以看出税务上的规定就是发生的折扣,就必须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税务上的折让是必须退回原开具的发票(如不能退回原发票,也要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从会计角度的区别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1)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会计上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的。直接从单价中扣除。

(2)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这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项上的减免,应该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分录: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销售折让是因为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应该冲减销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因为并未退回货物,区别于销售退回。

会计分录:

发生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扩展资料: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者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折扣和折让有什么区别?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关于折让和折让发票怎么开具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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