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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滨海新区分行被罚 原分行长贾春朋犯受贿罪

原标题:中信银行滨海新区分行被罚 原分行长贾春朋犯受贿罪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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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滨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海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6号)显示,()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贾春朋犯受贿罪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滨海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贾春朋对中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滨海银保监分局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经查询,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于2015年6月2日发布了《滨海银监分局关于贾春朋任职资格的批复(滨海银监复〔2015〕45号)》,核准贾春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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